中岛观点丨《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新规解读
发布时间:2024-05-16    浏览量:288



为提高市场透明度,维护市场秩序、金融秩序,预防和遏制洗钱、恐怖主义融资活动,根据反洗钱和企业登记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了《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第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的新规概况

(一)

需要进行受益所有人备案的主体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公司、合伙企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主体是需要进行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的主体。包括公司、合伙企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主体。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境内公司、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暂时无需备案受益所有人。个体工商户无需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二)

承诺免报

根据《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注册资本(出资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且股东、合伙人全部为自然人的备案主体,如果不存在股东、合伙人以外的自然人对其实际控制或者从其获取收益,也不存在通过股权、合伙权益以外的方式对其实施控制或者从其获取收益的情形,承诺后免于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三)

受益所有人的范围及其识别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受益所有人是指最终拥有或者实际控制备案主体,或者享有备案主体最终收益的自然人。


另有《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然人为备案主体的受益所有人:

1、通过直接方式或者间接方式最终拥有备案主体25%以上股权、股份或者合伙权益;

2、虽未满足第一项标准,但最终享有备案主体25%以上收益权、表决权;

3、虽未满足第一项标准,但单独或者联合对备案主体进行实际控制。


前款第3项所称实际控制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协议约定、关系密切的人等方式实施控制,例如决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任免,决定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的制定或者执行,决定财务收支,长期实际支配使用重要资产或者主要资金等。


受益所有人可能不止一个自然人,任何满足上述三个标准之一的自然人都应作为受益所有人进行备案。如果通过上述标准均不能确认受益所有人,则应当将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的人员视为受益所有人。


受益所有人与《公司法》中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有类似之处,但两者不同。首先,受益所有人包括了拥有、控制和收益三个方面的内容,受益所有人既可以是公司(合伙企业)的拥有者,也可以是公司(合伙企业)的控制者、获益者。其次,受益所有人需要穿透至自然人。“实际控制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而受益所有人是自然人。在识别受益所有人时,要“层层穿透”至最终拥有、实际控制备案主体或享有其最终收益的自然人。

(四)

需要备案的信息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需要备案的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经常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号码、有效期限、受益所有权关系类型以及形成日期、终止日期(如有)。根据标准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进行申报的,还应当填报持有股权、股份或者合伙权益的比例;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进行申报,还应当填报收益权、表决权的比例;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进行申报的,还应当填报实际控制的方式。

(五)

如何进行备案

对于大部分备案主体来说,受益所有人就是最终持股25%以上的自然人,只有存在复杂股权安排的备案主体才需要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逐条识别。对于股权(合伙权益)结构较为复杂的备案主体,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发布《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指南》,为其填报工作提供指导。

域外规定比较

受益所有人登记备案制度并非我们国家首创,事实上受益所有人登记备案制度在许多经济较为活跃的司法管辖区早已设立并较为成熟,如新加坡、美国、英国、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以及中国香港等。以下我们梳理了大家较为熟悉的中国香港以及新加坡两个司法管辖区的受益所有人登记备案制度,并与中国大陆的规定进行对比,供各位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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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生效后的影响

目前在国际上,确实受益所有人登记备案已成为一种国际标准和通行做法,世界银行也将受益所有人登记备案制度纳入了其评估国家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之一,主要原因就在于透明度和清晰的受益所有权信息对于投资者和企业来说至关重要。同时,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页将受益所有人登记备案也列为评估国家反洗钱政策和实践的重要指标之一,这些规定都旨在加强金融体系的透明度,减少洗钱和其他金融犯罪的风险。因此,我国出台《管理办法》是对国际通行标准和世界主要经济体通行做法的有益借鉴,也有利于进一步优化我国营商环境。但尽管如此,对于某些特定主体而言,《管理办法》的出台可能为其带来一些合规方面的新挑战,具体如下:


1、VIE企业的“受益所有人”登记面临考验


境外投资者通过VIE协议控制中国境内的企业,在外商直接投资领域(FDI)大量存在。但是由于VIE协议往往是在境内外控制人和被控制企业之间签署的单独协议,其内容并不体现在公司章程等向企业登记管理部门提交的工商登记备案材料之中。


因此,除非企业自己主动披露,一般情况下,无论是为其提供机构服务的金融机构(开户银行),还是负责企业登记管理的部门,都无从知晓VIE协议控制关系的存在。


从企业信息披露的角度来说,VIE企业应当登记其境外的实际控制人,但实践中很难落地实施。但VIE企业若不如实登记其“受益所有人”信息但在此后被发现存在VIE协议安排的,依本《管理办法》第14条之规定,将可能收到企业登记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处罚及罚款。


2、境内居民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受益所有人登记面临考验


境内居民在37号文颁布之前,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已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但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在37号文出台后,原则上该等境内居民应向外汇局出具说明函说明理由,然后外汇局根据合法性、合理性等原则办理补登记。但是实践中,部分境内居民由于种种原因可能没有及时办理补登记,而这些境内居民所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通过100%持有香港公司进一步在国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该类外商投资企业在受益所有人登记时就会存在两难的境地:若如实登记,披露顶层的境内居民,可能由于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面临外汇局的行政处罚;若不如实登记,后续一旦被发现,则又可能面临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罚款。


3、股权代持登记面临考验


在实践中,股权代持常见于管理层战略决策中,能够维护公司股东结构的稳定性,减少频繁股权变动所带来的市场不确定性。同时,股权代持也被视为一项管理和控制手段,尤其在多元利益关系下,可用于平衡各方利益,减少潜在冲突。然而,当存在股权代持情况需要按法律规定如实申报时,公司可能面临一系列法律风险。这些风险可能包括对公司与投资者之间信任关系的影响,从而可能影响公司的股价表现和融资能力。此外,可能引发管理团队的不稳定性,进而影响公司的战略制定和执行能力。


4、受益所有人信息安全面临考验


根据《管理办法》答记者问的说明,国际上对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政策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将受益所有人信息作为公开信息,可供全社会公开查询,如英国;另一类将其作为非公开信息,仅供政府部门和反洗钱义务机构在履行法定职责时查询,如美国、新加坡等。我国采取第二类政策,强调信息的保密性,明确备案的受益所有人信息不对社会公开。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国家有关机关为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法向中国人民银行获取受益所有人信息。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义务时,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查询受益所有人信息。也就是说,受益所有人信息可能被国家有关机关以及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获取和查询,而不仅限于中国人民银行。虽然《管理办法》强调及有关机构应当受益所有人信息予以保密,但这些信息和数据仍然存在被不当使用、泄露或滥用的风险。


国际上对于受益所有人登记备案的要求已经成为一种趋势,《管理办法》的颁布和实施也是对反洗钱政策的支持和推动,我们建议相关企业应当进行梳理,及时进行调整,建立公司合规流程和制度,并能够在需要时提供给相关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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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微  

上海中岛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vivianzhou@ilandlaw.com

执业领域:商事争议诉讼与仲裁 公司综合 投融资及并购 家事与财富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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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 蕊 

上海中岛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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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品一 

上海中岛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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